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XX与邢XX、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辽021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安XX,男性,196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邢XX,男性,1971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452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XX与邢XX、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12230.11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XX、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安XX于2024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款321696.11(含诉讼费)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58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长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zdqz 法官助理**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