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1371号 原告: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广场B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启东市奇聚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南清河村8组。 经营者:***。 被告: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望霞路新平小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启东市奇聚机械配件经营部、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