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黑01民终14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3)黑0184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工程款1,389,915.12元,并给付以1,389,915.12元为基数,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408,011.82***费,并给付以2,408,011.82元为基数,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承担审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前(含3月15日)向***一次性给付工程款及利息118万。(***确认的收款账号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融汇支行,户名:***,卡号:6217********)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含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费)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所交费用,不再向另一方主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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