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2民初363号
申请人:洛阳立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城路15号宏矗科技大楼一楼25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西头丰收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洛阳立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立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