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5民初3128号
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西头丰收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7246727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峰,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河南桑德恒昌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鑫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17387961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恒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