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91行初40号
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建屯村村西头丰收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振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河修,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
负责人:吴浩,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全,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6月4日,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穆瑞玉
人民陪审员 段国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