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73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3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3759424T。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董事长。
被告: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冶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7507793B。
法定代表人:陆才垠,总经理。
被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368号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789U。
法定代表人:顾伟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5.5元,保全费3,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