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2745号
原告: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39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3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设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13元减半收取为164.07元(原告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山东一卜川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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