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6976号 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418-3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3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案外人沈纪苗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丰灿制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双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