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81民初6867号 原告: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东路1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