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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静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426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韩陵路交叉口东北角向北100米欧蓓莎环球港西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59992697。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科员,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科员,住安阳县。 被告:***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通物流商贸城内二区5号楼36-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689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静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林州市。 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556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被告: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65789Y(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林州市产业聚集区。 被告:**,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被告:***,女,1962年8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诉被告安阳***静物流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1元,减半收取计5850元,由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