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3456号
原告:深圳市微达安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0668J。
法定代表人:胡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见,男,汉族,住所:陕西省眉县。
原告深圳市微达安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22日。
二、工作岗位:安卓开发专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
四、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9年12月20日。
五、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7937.14元。
六、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被告任何补偿。在本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资支付至最后工作日。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前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引发的责任自负。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员工考勤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员工任职期内累计旷工3次(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反馈表上有被告**见的签名,在基本制度的反馈结果上标注清楚,在考勤的反馈结果标注为基本了解。本院据此认定,该项制度已经公示且被告作为劳动者已知晓。《考勤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员工任职期内累计旷工3次(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提交考勤明细及自行统计的缺勤明细表,记载被告擅自离岗近26天,迟到53次以及缺勤96天。其中考勤明细中有被告的签名。另原告提交了请假单,记载被告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频繁以“事假”为由请假,多达20多天。请假单中仅有被告的签名,无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审批,且多是在离岗后补交的请假单。本院认为,上述考勤记录及请假单,可以认定被告经常存在离岗、缺勤不打卡的情况,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员工任职期内累计旷工3次(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抗辩,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的证据,认定原告主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七、关于律师费: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在仲裁阶段支付律师费6000元。因被告未能胜诉,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八、仲裁开庭时间:2020年8月18日。
九、仲裁请求:被告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4043.83元;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6000元。
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5559.98元;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人民币4502.20元。
十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5559.98元;2.原告无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02.2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微达安计算机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5559.98元;
二、原告深圳市微达安计算机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见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02.20元。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迳付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