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甬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300051/27445922、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龚 倩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3)甬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27445922、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付款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收款人为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甬仑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