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902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巴中市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7)川1902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902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全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