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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186号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共同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已缴纳本案执行费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52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