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高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9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华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8016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5元、保全费15634.7元、责任保险费1563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6月8日、9月15日三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无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办案人通过短息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368016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5元、保全费15634.7元、责任保险费15634.7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47112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短息通知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亮
审  判  员    杨  繁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