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执协58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煤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012301862。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杨旭,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杨晔,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朔州市江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市质检局办公楼北侧小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095813556H。
法定代表人:宋存雁,经理。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旭、杨晔、朔州市江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为由,申请将该案指定执行。经审查,2019年6月27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708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3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指定执行。该案执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旭、杨晔、朔州市江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