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煤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012301862。
法定代表人:李平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水珍,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明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