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素字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61号
原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村民。
原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原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62元,由原告陕西秦宇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钧
人民陪审员  张梅菊
人民陪审员  张亚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佳
书 记 员  范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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