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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5728号 
原告:陕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7900545R。
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渊,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渭沣,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10402221316224461案件受理费354414362元,减半收取71811772元13313103,由原告陕西***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鱼  跃
           审  判  员   张  丹
           审  判  员   朱养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费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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