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恢648号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被执行人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8835483A。
法定代表人:陆茶娟。
被执行人陆茶娟,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div>
被执行人郑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div>
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和门程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5967116L。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茶娟、郑华、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截至2014年10月8日的利息434955.63元。合计人民币20434955.6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该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769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四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除此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茶娟、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茶娟、郑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茶娟、郑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恢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