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和门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5967116L。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于建国,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马鞍山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99号1-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7541553G。
法定代表人:林上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7)马仲案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皖05执201号,执行过程中因部分房屋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房屋产权过户行为无法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现因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过协商另案查封的部分房屋已解除查封,该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马鞍山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拉菲公馆2栋701、704、801、802共四套不动产过户至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