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业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60280。
法定代表人:潘复生。
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和门程村,组织机构代码1459671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5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0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103执51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潘政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任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