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41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富源一路27号之三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259119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69285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需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在此期间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14执41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