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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4200号 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富源一路27号之三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259119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A座0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739665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FTHY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52300元及违约金(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收违约金,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因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对以下证据与事实予以认定: 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自述:2017年4月22日,广州市明道桁架有限公司(另查明,广州市明道桁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河北GTD-T20170422001),约定: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就水上嘉年华项目向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桁架一批,合同约定总价合计人民币292000元,每延期一日须支付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2017年11月25日,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河北GTD-T20171125002),约定: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就水上嘉年华项目向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相关固定件,合同约定总价合计人民币60300元,每延期一日须支付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2018年11月27日,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付款说明函;当天,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汇款委托书》,确认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编号为河北GTD-T20170422001、河北GTD-T20171125002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其后,两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如前所述,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2300元有产品购销合同书、对账单、发货单、发票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在付款说明函中承诺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点为2019年5月2日,本院予以确认;另,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汇款委托书中签章确认视为对涉案债务的加入,故对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3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3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3292元),由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