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道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5521号 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富源一路27号之三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259119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6928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道公司)与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明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向明道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9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14946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4日,明道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公司向明道公司购买桁架一批,总价合计74726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29890元,发货前支付29890元,所有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1208元,余款3738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并约定如***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需向明道公司支付逾期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明道公司严格依据约定向***公司供应了灯光设备,履行了产品交付义务,但***公司仅支付货款59780元,仍有款项14946元逾期未付。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明道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亦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明道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明道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明道桁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为现名称。 2018年9月,***公司作为甲方与明道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U型扣、起重链条等产品一批,总价款为74726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989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9890元;此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合格后签字,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1208元;剩余款项3738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货物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7个工作内付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桁架无法正常搭建使用的,自安装验收合格确认之日起保修1年。合同对交货时间、方式等约定: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所列设备发往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排卸货;到货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六路2650号***大酒店。 2018年11月2日,明道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发往***公司。2018年11月24日,***公司经办人***在《收货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相关货物。明道公司解释***为***公司驻现场工程师。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10月16日向明道公司支付货款29890元,余款14946元(74726元-29890元-29890元)至今未付,明道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明道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明道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向***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公司未按约定向明道公司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明道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946元合法有据。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并没有约定,本院调整为自本案立案受理之日(2021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9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道舞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3元,由被告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