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1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寿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美锦能源集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东湖园林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常某,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林业局。
负责人:王某,局长。
上诉人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美锦能源集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徐县东湖园林管理所、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清徐县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20)晋01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4元,减半收取5757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英斌
审判员 张俊红
审判员 张江冰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思玮
书记员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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