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9262600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591号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106850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计20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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