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姜宝旺、牛富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9号
原告:姜宝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富康,男。
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原告姜宝旺与被告牛富康、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姜宝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宝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宝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宝旺负担。
审判员  畅清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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