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46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22747X。
负责人:叶振翔,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甜,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591号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1068504Y。
负责人:康伟,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强强,男,汉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洪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洪洞县虹通大道东飞虹街北陆合佳苑小区8号商铺网店20号。统一信用代码:911410247963970497。
负责人:李红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刘郭明,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保,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老三届首座大厦28、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0659E。
负责人:张瑾,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克寿,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强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洪洞营销服务部、被告刘郭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范克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郭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郭明的起诉。
审判员  薛建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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