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园林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3060号

原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朔州市园林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园林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