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7102民初65号
原告:***,住xxx。
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运输费用为由,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