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6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馨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街***广场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馨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1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202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22年11月1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依法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传统查询协查通知,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反馈的信息中,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瑕疵财产在邮政银行有抵押并查封)。该被执行人涉多个执行案件,该批次执行案件为劳务费报酬纠纷,经查被执行人有各个育苗基地,劳务费案件为各**基地劳务报酬未付,考虑案件统筹执行,为便于执行将合并执行,各基地案件合并执行,查封相应标的价值**,待后续确定拍卖变现,所得执行款进行案件执行。本案申请人为“朝头坝”基地中合并执行案件,待处置变现后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特13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