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30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旭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盖顺(曾用名盖勇伯),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盖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30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0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账户1602********人民币5668.73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堤口路支行账户2351********人民币137.90元,于2022年10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盖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wx.tenpay.com人民币1.4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桃村支行账户1606********人民币429.88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阳支行账户6217********人民币59.97元,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查封申请人**名下鲁C9××**三菱牌汽车。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