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北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执5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9722XXXX,住所地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傅功尧。
被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45684XXXX,住所地济南西站。
法定代表人:曹旭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9530.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9530.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