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461号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兖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4568432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名下价值40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名下车牌号鲁C9××**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鲁C9××**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8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