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拟文稿纸 拟稿人: 签发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4298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鲁1724民初4298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750万元予以冻结。本案于2022年5月9日驳回原告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且裁定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75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