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民特13号
申请人:日照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照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日照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日照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