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财保42号
申请人:平乡县顺衢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平乡县油召乡***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33600692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邢台润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路京都小区西区4号楼2单元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68949729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邢台市惠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93号三层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68949817F。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人平乡县顺衢混凝土搅拌站与被申请人邢台润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惠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原告平乡县顺衢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邢台润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惠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1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顺衢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邢台润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惠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