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693号
申请人: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镇国道220线东侧青宁工业园23号。
法定代理人:于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开元大街199号6号大厅。
法定代理人:赵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鲁0125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万元;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万元;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2万元;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4万元;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以上共计64万元,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二、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不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给付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且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未给付工程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6元、保全费3920元,共计8986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3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该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