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2081号
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于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乾,男,系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乾、李斌,被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728.15元,并支付原告损失(以155728.1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了《祥泰?汇东国际项目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济南市历下区涵源大街北侧汇东国际项目进行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暂定总金额为6698938.42元,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门窗框、幕墙、雨篷骨架全部安装完毕验收通过后付合同总价款的30%,窗扇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在祥泰?汇东国际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审计完毕后付至结算审定价值的95%,余款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按标准完成承揽内容并交付被告,后经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审计,原告完成工程的审计值为6114563.04元。但被告并未如约支付工程款,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55728.15元,对于该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被告的欠款行为给原告带来严重损失。
被告祥泰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款项数额无异议,但根据原告的主张,涉案款项应于2016年9月偿还,其在2020年9月主张诉讼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即使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计算损失的起算点也无依据。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其所主张的损失计算时间没有依据,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3年3月5日,原告阳光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祥泰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了《祥泰?汇东国际项目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济南市历下区涵源大街北侧、贤文路西侧,承包范围为汇东国际项目1#、2#楼及商铺施工图纸范围内塑钢门窗、铝合金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等工程。包括所需材料的采购、制作、运输、装卸、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直到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甲方要求的其它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3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暂定为2013年6月30日。工程总价暂定为6698938.42元(包括现场安装费为2009681.53元,材料与制作费用为4689256.89元),结算价以双方认可的审定工程量乘以固定综合单价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按施工进度节点分批支付。门窗框、幕墙、雨篷骨架等全部安装完毕(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除外)验收通过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窗扇(含玻璃及纱窗)安装完毕后(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除外)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毕后付至结算审定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等质保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保修期自祥泰汇东国际项目1、2#楼及商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算起肆年,甲方按合同约定留取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但不解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原告阳光公司、被告祥泰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2014年8月26日,原告阳光公司(建设单位)与被告祥泰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祥泰?汇东国际项目1#、2#楼及商铺塑钢门窗、铝合金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审定工程总造价为6114563.04元。原告阳光公司、被告祥泰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被告祥泰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9月5日、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阳光公司支付2009681.53元、2679575.36元、800000元、319578元、150000元,共计5958834.89元。
以上事实由《祥泰?汇东国际项目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被告付款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祥泰?汇东国际项目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工程结算书》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完成案涉工程结算审定,根据《祥泰?汇东国际项目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雨篷、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自祥泰汇东国际项目1、2#楼及商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算起肆年,甲方按合同约定留取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但不解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可知案涉工程保修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被告祥泰公司应待案涉工程至2020年8月25日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即2020年9月9日前向原告阳光公司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故对被告祥泰公司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工程结算书》审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6114563.04元,被告祥泰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58834.89元,故被告祥泰公司应向原告阳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5728.15元(6114563.04元-5958834.89元),故对于原告阳光公司要求被告祥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55728.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阳光公司主张的损失部分。原告阳光公司提交《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批单》,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16年8月30日结束,被告祥泰公司应待案涉工程至2018年8月30日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向原告阳光公司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本院认为,该证据无被告祥泰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无法证明是被告祥泰公司的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阳光公司的损失应自2020年9月10日开始计算,故对于以15572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5728.15元;
二、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赔付损失(以15572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1707元,由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