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879号
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国道220线东侧青宁工业园23号。
法定代表人:于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54号1号楼1单元201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山东元亮律师事物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22元减半收取16811元,由原告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国涛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芳
人民陪审员  高小惠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