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崔寨国道220线东侧青宁工业园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818801W。
法定代表人:于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乾、邢友兰,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67101167。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357520.78元,并支付以1357520.7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损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上述款项,均限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18元,减半收取8959元,由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已签收,但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19日、2月20日、3月24日、6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和鲁AN××**别克牌汽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查封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N××**别克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未予处置。
4.本院于2021年7月8日查封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南2×**),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7日,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查封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南2×**)地下车位和轮候查封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南2×**);济南市历城区祥泰城(房产证号:济南2×**);济南市历城区祥泰城(房产证号:济南2×**)地下车位(共19个);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南2×**)地下车位(共13个),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屋。因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不动产已办理二手房网签,故本院未予查封。
5.2021年7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乾,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需要法院进行线下调查,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