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631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国道220线东侧青宁工业园23号。
法定代表人:于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能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济南阳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51295.74元等。因被执行人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