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2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平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印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平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271629元或其银行账户存款271629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1629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