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2财保16号
申请人:平乡县存友混凝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平乡县存友混凝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工程款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乡县存友混凝土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