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民终1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1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乡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7.5元,由上诉人河北振一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兵
审判员尚好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