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市鑫烁旅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11096994。住所地沭阳县公园路6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羽。
被执行人:济宁市鑫烁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79692168K。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镇尚寨村西街2排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稳。
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尚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8367050550XR。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镇尚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友。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鑫烁旅游有限公司、邹城市中心店镇尚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83民初3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233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济宁市鑫烁旅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56016元(含执行费3685元),利息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883民初37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