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9624094X3,住所地:新乡市大召营镇李大召村。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系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5649078E,住所地:泗洪县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F幢207号。
法定代表人:宋怀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令:被告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4686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104686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22元,由被告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泗洪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泗洪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法冻结了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股权,现因该公司人去楼空下落不明,故对该股权暂无法处置。
六、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