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367号
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6MA448RHT05。
法定代表人:全新兰。
委托代理人:张天成,南阳市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7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
被告: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北环路南侧旱陈河西侧(锦绣华庭)F幢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5649078E。
法定代表人:宋怀先。
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与被告**、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8.88元,减半收取计4204.44元,由原告淅川上集鼎力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闫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蓓蕾
书 记 员 申燕飞